男子强奸13岁少女获刑5年9个月!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20 13:28) 点击:44 |
白某通过社交软件与贺某聊天,一个月后,白某将贺某哄骗到某地,在明知贺某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导致贺某重度抑郁多次自杀。法院审理后,以强奸罪判处白某有期徒刑5年9个月。 强奸未成年是如何处罚的呢?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本案中,白某某在违背贺某某意志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属于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形,构成强奸罪,且贺某某未满14周岁属于强奸幼女的行为,适用加重处罚情节。 之后贺某父母以贺某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却仅获赔了6295.85元,为什么法院仅要求白某某赔偿其治疗费,而不予支持其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呢? 在本案中,根据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仅限于因犯罪行为而遭受到的经济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由于本案是刑事案件之后提起的民事诉讼,根据相关规定,白某某已经受到刑事处罚,他只应在物质损失的范围内进行赔偿。精神抚慰金不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因此该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该家属要提起民事诉讼,需要在什么时间范围内提出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如果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其受到性侵害的,并不妨碍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行使请求权。 在本案中,因贺某某未满18岁,其家属代理行使请求权合理合法,而且其家属行使请求权的时间在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内,因此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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