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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遗留的宅基地自建房,拆迁补偿款如何分配?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20 13:18)    点击:27

刘父、张母育有六女,刘父去世,张母搬到另一个村并自建3间平房居住,女儿小刘将自己的户口迁入同一户口本。张母生前在几名村民见证下订立代书遗嘱,表明去世后一切财产归小刘所有。张母去世后,其房产和土地被征收,50万拆迁补偿款给了小刘。小刘的同胞五姐妹均认为自己享有法定继承权,将小刘诉至法院,要求对征地拆迁补偿款和父母遗产进行分配。

根据《民法典》第1135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张母已在生前立下遗嘱,财产全部由小刘继承,遗嘱合法有效,张母的遗产应归小刘所有。而刘父不是该村村民,在该村没有土地权益,被征收的房屋不具有刘父的遗产份额,即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应归张母和小刘所有。关于宅基地补偿款,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因张母与小刘在同一户口本上,张母去世,小刘作为户口内的家庭成员继续享有涉案宅基地,因此涉案拆迁款中宅基地补偿款不能作为遗产分配,应归小刘个人所有。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五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由此可知,农村房屋和宅基地拆迁征收补偿款,一般包括一次性搬家费、拆迁奖励款、宅基地补偿款、房屋补偿款等项目,可大致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农村宅基地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款不能简单全部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补偿应归属房屋权利人,所以该款项在权利人死亡后,可由继承人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继承。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农村宅基地一般是指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按户计算。当一户出现人口减少时,宅基地仍由该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由该户剩余成员共同所有,不存在继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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