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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可否请求降低抚养费标准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20 13:16)    点击:33

  抚养费,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的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网友咨询:

  离婚后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可否请求降低抚养费标准?

  律师解答:

  一般能减少抚养费数额。

  无论是父母离婚时协商一致约定的还是经法院判决确认的子女抚养费数额,原则上短期内不作调整。但是,抚养费支付的数额应当具有合理性,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所支付的抚养费并非是子女花费的所有费用,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离婚后支付抚养费的一方要求减免抚养费的情况有: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无力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抚养能力;因犯罪被收监,无力给付等情形。

  律师补充: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法定的、无条件的、强制性的义务,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夫妻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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