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一个月就离婚,男方有权分割女方婚前的房产吗?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20 13:15) 点击:30 |
王先生与张女士登记结婚后,张女士的父亲为张女士出资购买婚房,房子登记在张女士个人名下。办完婚礼后二人共同生活不到一个月便分居,之后经法院调解离婚,但财产并未分割。王先生认为房子应该有自己的份,遂将张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张女士向自己支付35万元。 本案中,张女士的父亲向其转账并由张女士交纳购房款,而且房屋登记在张女士一人名下,根据父母子女间密切的人身关系和特有的中国传统家庭文化,应当认定为是张女士的父亲出资赠与自己女儿,而不是赠与原、被告双方。关于房屋装修费用,王先生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装修费用的支出,且张女士对此予以否认,王先生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此外,房屋需偿还的银行贷款均从张女士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代扣,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出的房屋贷款及增值不应在原、被告之间进行分割。综上,案涉房屋为张女士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决房屋归张女士所有,王先生无权分割。 近年来,婚前一方付首付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的事儿已经屡见不鲜,如果一旦离婚,自然而然会涉及到分割房屋的问题。在诉讼或准备离婚时,购房方通过擅自变更还款资金来源的手段,掩盖双方共同还贷的事实,意图独享或多占房屋增值,这种行为显然有违公平正义。 如上述行为得到法院支持,无疑有悖于人们对婚姻的合理预期,增加夫妻双方矛盾,不利于家庭的和谐稳定。因此,上述企图多占共同增值部分的行为,必然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该案例亦回应了如一方婚前买房,婚后用工资收入还贷,另一方用工资收入等支撑家庭生活的情况下,离婚时另一方是否将一无所得?司法实践中,另一方虽无法分割房产,但仍可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的共同增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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