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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辞而别,能否按“自动离职”处理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20 13:04)    点击:9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网友咨询:

  员工不辞而别,能否按“自动离职”处理?

  律师解答:

  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行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员工递交辞职申请至今已经超过三十日,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在员工递交辞职申请的三十日后自然解除。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没有递交辞职申请不辞而别,劳动合同不会自动解除,用人单位可以以“视为自动辞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补充: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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