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冉鹏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哪些条款无效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15 13:59)    点击:43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网友咨询: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哪些条款无效

律师解答: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律师补充: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冉鹏律师提供“公司法务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冉鹏律师,冉鹏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冉鹏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731400799,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冉鹏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承德律师 | 承德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冉鹏律师主页,您是第6440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