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15 13:53) 点击:24 |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是指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网友咨询: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律师解答: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的不完全性自决能力和性的社会风尚。 2、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 3、主体要件:本罪是特殊主体,即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也就是主要包括监护人、收养人、看护人、教师、医生等。 4、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且明知发生性关系的对象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 律师补充: 根据刑法规定,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立案标准为: 1、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即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2、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 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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