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委会主任侵吞公共财产被判刑!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15 13:51) 点击:17 |
陈某利用担任长乐城区某小区业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以个人名义与某公司签订关于租用场地建设通信基站的租金及电费合同,采取收入不入账方式侵吞该公司支付给业委会的租金、电费共计人民币87858元。案发后,陈某已向业委会归还钱款人民币78557元。法院审理后判处陈某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陈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小区公共财产,其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鉴于陈某具有自首、退赃等情节,且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作出如上判决。 近年来,小区业委会逐渐兴起,成为了小区中必不可少的机构,其作为民间自治组织,职责主要是执行业主大会决议,代表业主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属于执行机构,并非权力机构。然而,近几年却频频爆出业委会成员利用业主赋予的职权以权谋私,侵占、挪用、窃取小区的共有财产。 例如本案中的陈某,作为小区业委会工作人员,本该为小区公众服务,却在经手、管理公共财产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产,最终构成犯罪。业委会不是法外之地,越是自治组织越要扎紧制度的笼子,加强业委会内部管理,保证业主知情权,自觉接受监督,依法履责是每个业委会委员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有关人员“有权”不可任性。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