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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属于表见代理?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04 08:58)    点击:22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但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的情形以外,表见代理有效。

网友咨询:

什么情形属于表见代理?

律师解答:

民法典设立表见代理制度是为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并维护交易的安全,依诚实信用原则使怠于履行其注意义务的本人直接承受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为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的责任。在订立合同中,表见代理的成立需要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在此认识基础上与之订立合同。

第二,相对人必须是善意且无过失的。即相对人不知道代订合同人没有相应的代理权,相对人明知代订人为无权代理人仍与其订立合同,不构成表见代理。

第三,无权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应具备合同有效的一般条件。

权利外观的形成不可归责于被代理人,不成立表见代理:

一.行为人伪造他人的公章、合同书或者授权委托书等,假冒他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

二、被代理人的公章、合同书或者授权委托书等遗失、被盗,或者与行为人特定的职务关系已经终止,并且已经以合理方式公告或者通知,相对人应当知悉的。

律师解析:

行为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在此认识基础上与行为人签订合同。相对人依据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被代理人的行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其二是相对人有正当的客观理由,如行为人持有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

相对人主观上善意、无过失。既然属于一种无权代理,本应由无权代理人自食其果方为允当。然而不容忽视的是,由于被代理人的作为和不作为,制造了代理权存在的表面现象,并且引起了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后者的利益关系到市场交易安全的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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