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一定能免责吗?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04 08:57) 点击:26 |
保险免责条款是指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和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无须对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或承担某项保险责任的条款。 网友咨询: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一定能免责吗? 律师解答: 免责条款并不一定免责。 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了无效的免责条款:(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因此,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就免责条款履行提示注意义务与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免责条款无效。 律师解析: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条款与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密切相关。保险责任强调的是符合保险条款保障范围、可获得保险公司正常赔付的情况;责任免除强调的是保险公司不能承担保险责任、不予以赔付保险金的情况。 责任免除可以分为法定免除和约定免除。法定免除包括:故意行为、自杀行为、犯罪行为等;约定免除是保险公司出于成本或者产品形态考虑,约定的不付赔付责任的情形。 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需清楚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保险公司在客户投保和承保后回访时,也要再三提醒客户特别关注投保险种的责任免除内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该文章已同步到:
|